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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老驴”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一则典型案例,2021年8月,资深“驴友”老陈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场“某岭古道”户外徒步活动,当天其仅随身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登山时,老陈一开始与队伍同行,后因觉得大部队行进速度较慢,15时左右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两小时后,导游发现老陈失联,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老陈。微博营销号是干嘛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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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营销号是干嘛的呀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微博营销号是干嘛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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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微博营销号是干嘛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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